一、累犯★★★★★
法律效果:1、应当从重处罚
2、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一)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
4.前罪和后罪都是年满18周岁时犯的。
执行完毕:主刑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
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
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
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
(二)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任何一种。
2.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以后任何时间。
2.前罪和后罪都是年满18周岁时犯的。
执行完毕:判主刑,主刑执行完毕;只判附加刑,附加刑执行完毕
如果前后犯罪中只有一个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一种,按一般累犯处理。
例,甲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情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第6年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执行2年以后对其进行假释。是否正确?正确!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二、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
(1)投案的对象不作限定,包括单位领导等。
(2)自动性:包括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或者仅仅因为行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但如果是被家人捆绑、群众扭送去的,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的,不是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主要犯罪事实、姓名、年龄。进行辩解、拒绝提供证据、拒绝退赃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
(2)共犯,还应当交代同案犯的行为;主犯还应当交代全案行为。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09年考过
(二)特殊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
2.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对所交代的“其他罪行”按照特殊自首认定。罪名不同且没有关联性。例外:如果之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交代其他罪行的,构成自首。
(三)坦白 (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1.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
2.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
三、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1)查证属实:有证据证明事实是存在的,不要求判决罪名成立。
(2)他人:包括同案犯,但必须是同案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2.提供重要线索,使他人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的
(1)他人:包括同案犯,包括同案的行为
(2)属于立功:打电话、发信息等将其他犯罪人约至指定地点;指认、辨认其他犯罪人;带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人;提供其他案件犯罪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不属于立功: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3)自己提供,不能是犯罪分子的家人或其他人提供的。
(4)不能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不能是行为人之前因职务或工作关系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