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12年)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独角兽 网校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07年)2.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3.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
中国刑法学界传统上认为,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是指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现在认为,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有防卫的认识,即认识到相对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二是有防卫的意志,即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才认为主观方面具有防卫的意图。不过,国外对此存在不同学术观点。
防卫挑拨、互殴、偶然防卫主观上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成立正当防卫。
(10年)7.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4.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加害人。
针对其他人不成立正当防卫。
对象错误常见的是围魏救赵,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可成立紧急避险。
5.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理论上一般概括为:大体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
(12年)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二)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重点注意罪名。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一般定过失犯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为什么要定过失呢?因为通常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
(06年)5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BCD)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三)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3)其他(2)严重(如针对采用麻醉的方法实施的抢劫即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危及(1)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4)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06年)1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05)59.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CD)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