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中止犯的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如盗窃既遂后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不认为是中止;受贿退还赃物不成立中止;深夜蒙面抢同事的包赶忙返还也不成立中止。
不仅如此,既遂后也不成立预备、未遂。
(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但行为人自动停止可重复的加害行为的,认为构成中止。构成自动停止可重复的加害的行为的条件:第一,主观上,数个行为是在同一个或者是一个概括的故意的支配之下;第二,客观上,数个行为是同性质的连续性为。
2.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区别于未遂的“欲达目的而不能”。“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1)如果犯罪客观上注定要失败,但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可以进行下去,因主观原因而停止的属中止。
例如,张三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张三于是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脸,经查明,毒物并未达到致死量,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成立中止(03年多选)
(2)但如果犯罪本来能够进行下去,而行为人以为无法进行下去而停止的属未遂。
例如,在撬保险柜时电话突然响了,同伙的说没钱或警察来了,虽然实际有钱警察也没来,属未遂。
3.彻底性:不能是犯罪的撤退,到银行偷钱有人加班准备下次再来不是中止。
(1)必须彻底放弃了本次犯罪,而不是觉得条件暂时不成熟,后面伺机再来。
(2)必须行为人的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
4.有效性: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成功的也成立既遂而非中止。
(二)中止与预备、未遂的区别:是否具备自动性。
1.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良心发现、悔悟、对被害人的同情和怜悯、受到别人的规劝。
(2)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等的纠缠而停止犯罪通常认为是自动停止,希望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也属自动停止
(3)看到呼啸的警车,严打的标语等使其意识到法律的存在而停止是自动停止。但假如是在被害人家里翻箱倒柜找东西时听到呼啸的警车误以为是冲着他而来因害怕被抓住而停止的,属被迫停止,构成未遂。
2.不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因生理或心理的严重缺陷而未能将犯罪继续下去的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有人怕血而瘫倒在地。
(2)因认识错误产生错误或错觉,误以为发生了阻止犯罪到既遂的因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听到开门的声音以为主人回来了。
(3)因有路人经过害怕被抓住而停止,通常认为属意志以外的因素。
(4)因犯罪对象没有出现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
(5)碰到了有利的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可能导致成立犯罪预备或未遂。也就是犯罪过程中碰到了有利情况,无需采用犯罪手段就能达到目的而停止犯罪行为。如盗窃时被害人见其可怜自愿给钱;强奸时被害人见是梦中情人而自愿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