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
(1)投案的对象不作限定,包括单位领导等。
(2)自动性:包括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或者仅仅因为行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但如果是被家人捆绑、群众扭送去的,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的,不是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主要犯罪事实、姓名、年龄。进行辩解、拒绝提供证据、拒绝退赃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
(2)共犯,还应当交代同案犯的行为;主犯还应当交代全案行为。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殊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
2.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对所交代的“其他罪行”按照特殊自首认定。罪名不同且没有关联性。例外:如果之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交代其他罪行的,构成自首。
(三)坦白 (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1.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