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犯★★:行为人在同一概括故意下,连续实施多个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原则上每个行为都构成犯罪。
处罚:
1.按一罪处罚,加重情节或累积计算数额。
2.没有规定加重情形节也不能累计计算的,数罪并罚。如连续故意伤害十人(轻伤)
二、牵连犯★★★★★: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目的,原因、结果的关系,且这种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通常性。择一重罪处罚
只有以下几种是牵连犯:
1.为了杀人,侵入被害人住宅把被害人杀死的。
2.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销赃,又伪造相应证件的。
3.伪造证件再进行诈骗的。 考了3次
三、吸收犯★★★★: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必然经过,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必然结果。择一重罪处罚。(注意:一个犯罪包含两个以上行为的不是吸收犯,因为本来就是一个犯罪。如,高利转贷罪“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
常见情形:
1.制造枪支、毒品、伪造货币后,又持有的。
2.明知是枪支、弹药、毒品、假币,盗窃、抢劫、抢夺后又持有的。
3.入户抢劫。
4.在境外购买枪支、毒品、假币,又走私进境的。走私进境后又出售的,数罪并罚。
5.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状态犯的情形,后面实施的行为表面上看成立犯罪,但是由于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行为人没有责任,所以不构成犯罪。
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对法益的侵犯完全包含在盗窃行为当中,因为盗窃行为是对所有权整体的侵犯。毁坏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如果盗窃珍贵文物后又毁坏的,数罪并罚。因为前一行为是侵犯财产的行为,后一行为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侵犯不同的法益。
侵占他人财物后又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其返还义务的,后面欺骗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盗窃财物后又销赃的。(缺乏期待可能性。本犯不构成针对自己犯罪的窝藏、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