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一)对代为保管的理解
1.“保管”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代为”说明行为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应将代为保管理解为刑法上的占有,即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法律上的支配,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2.不管是事实上的支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都应以财物的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委托关系为前提。委托关系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等。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文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但并不是当他人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就“代为保管”了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独立占有他人财物时,也不属于“代为保管”。
(二)对遗忘物与埋藏物的理解
1.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金钱、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上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等,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均属于遗忘物。
2.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所有(包括国家、单位)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则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注意: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