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对象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2.由于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以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关涉到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交通工具在下列状态时,便能成为本罪的对象:(1)正在行驶(飞行)状态中;(2)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3)处于不需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故障,但汽车维修工人故意破坏刹车系统,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本罪。
3.必须破坏的是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关键部位,因为这关系到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
4.本罪是危险犯,即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成立既遂。
5.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如果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但不可能发生上述危险的,只能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