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虽然刑法将本罪的犯罪主体表述为"生产者、销售者",但不意味着必须是合法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就是说,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犯罪对象--伪劣产品。限于除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如药品、食品和医疗器械等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这里的产品很广泛,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所规定的伪劣产品之中。
提示注意:
这里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建筑物)这种特殊的产品,因为对此已经有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范。
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本罪是典型的数额犯,也是本节唯一的一个数额犯。"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4.主观罪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提示注意: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例如生产者甲在生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产品的配方出现错误,使该产品成为伪劣产品的,不构成本罪。但此后甲仍然将该伪劣产品推向市场进行出售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本节的“基础性罪名”、“兜底性罪名”,凡是考题中出现“生产、销售伪劣”字样的,都或多或少与本罪有关。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产品虽不构成犯罪,但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都可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1.犯罪对象--假药,即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提示注意:
这里的"假药"必须是用于人体的药品或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而以刑法第1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既遂标准--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本罪从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3.主观罪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提示注意:
本罪的成立不要求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即使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假药,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
提示注意:
“有毒”的范围容易确定,但"有害"的范围较广,只有与"有毒"相当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物质,才是"有害"物质。
2.既遂标准--实施了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也是本节仅有的两个行为犯。
四、关于本节罪名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之间的关系:
刑法第140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第140条是一般性条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对而言属于普通罪名;而第141~148条是特殊条款,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等罪名相对而言就属于特殊罪名。但该种法条竞合的关系处理原则不是"特殊条款优先",而是"重法优先"原则,这是第149条第2款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