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本罪的行为,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等罪的,从一重罪处罚。实施本罪的行为,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和第231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