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本罪:(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需要说明的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不要求身份证明本身是虚假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还包括使用虚假的保证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骗领信用卡,还包括以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的信用卡。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