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非法对真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者形态,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的方式没有限制,如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变造一般表现为改变真币的价值,如将50元的真币变造成为100元的货币。变造还包括改变真币的形态,如将50元真币中的年号“1990”改为“1980”,这样可在钱币收藏市场上卖出高价。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变造。变造是对真币的加工行为,故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具有同一性。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币丧失同一性,则属于伪造货币。以真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了真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如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不属于变造货币,而成立伪造货币。如某甲偶然翻动造纸厂内的碎纸堆时,发现纸堆下面有碎币(后查实属报废的货币碎片),拿回家后将货币碎片粘贴成残币10元、50元、100元券若干张,合计5000余元,并以该钱被老鼠咬破为由将粘贴的残币带到某银行兑换。甲的行为应成立伪造货币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73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