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海关监管秩序。
2.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本罪的对象为武器、弹药(包括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走私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武器、弹药;(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5)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过失不成立本罪。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对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