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标准的食品,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成立本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43条与第150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特别关系,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也必然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特别法条,故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未达到有毒、有害的程度,但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