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概括起来说,行为人生产、销售了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l)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烟草和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未加工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等食品。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
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及在食用农产品科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都构成本罪。在非食品(如药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原料的,不构成本罪,视情况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在食品中掺人非食品原料。(3)掺入的非食品原料必须对人体有毒或者有害。有毒、有害的共同点是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本罪论处。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成立本罪。
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相似之处。一般来说,前者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表现为在食品、河流、水井乃至公众场所等地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前者是在客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其行为,后者一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本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已满16周岁,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后者的自然人主体只需已满14周岁,单位不能成为其主体。但是,不排除二者会发生竞合关系。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