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资助的具体方式没有限制;资助的时间也没有限定。如果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本罪中的作为资助对方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资助的对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