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对象是关涉公共电力安全的电力设备,即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4)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罪处理。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