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制造”:
(1)走私
a.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
b.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
(2)贩卖:指有偿转让毒品(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即“卖”、“为卖而买”)包括出售毒品、为出售而购买毒品、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要求营利目的。(为供本人吸食而购买的,不属于贩卖)
如下两种情形的处理:
a.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不以贩卖毒品罪定罪。但是,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定制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b.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3)制造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它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注意: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但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数量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