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诈骗罪
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
表现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主要包括如下形式:
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b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c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是使用的。
d其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三、保险诈骗罪
1.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保险诈骗罪制造事故是犯罪预备,申请理赔是着手。
四、合同诈骗罪
注意:适用问题: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金融诈骗罪论处;但保险诈骗罪除外,即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适用重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