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本罪是抽象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既遂标准是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的人员,在条件消除后,违反规定,私自藏匿拒不交出的行为。
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只要非法出租、出借,就成立本罪。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
3.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对接受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四、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