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
将入睡的人反锁在房间,在其醒来之前又将锁打开的,是否犯罪?
1.本罪法益为他人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即采取现实的自由说。理论上还有可能的自由说。按照现实的自由说,该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按照可能的自由说,该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的内容。
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成立只要求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果用人单位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4.非法拘禁死亡三阶段:
①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②非法拘禁之后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没有杀人故意),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③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并罚。
二、绑架罪
1.绑架罪的行为结构:非法拘禁→向第三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2.实施实力控制行为,就是绑架着手,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绑架既遂。
3.下列情形都属于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只定绑架罪:
a.着手实施绑架,为了制服人质而杀害人质。
b.绑架并实力控制人质后,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未成功,杀害人质。
c.绑架并实力控制人质后,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成功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人质。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1.行为对象: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2.行为方式: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3.开始实施拐卖的行为就是着手: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
例外:出卖妻子、子女或捡拾的儿童,由于不存在拐到手的问题,所以以出卖掉为既遂标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意图而出卖的,也以出卖掉为既遂标准。本罪未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吸收为加重情节。
【总结】以不同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①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
③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与拐卖者商讨价格就是着手,接收到手就是既遂。
2.根据第242条规定,收买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并罚。收买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成为首要分子的,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应并罚。
注意:聚众阻碍解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不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3.收买前没有出卖意图,收买后才产生出卖意图,然后出卖,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一种法律拟制。
4.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限于“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仍应追究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五、拐骗儿童罪
1.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只要侵害两种法益之一,就构成本罪。
2.拐骗儿童后,又非法拘禁,只定拐骗儿童罪。注意:收买被拐卖儿童,又非法拘禁,并罚。
3.法律拟制:开始只有养儿童目的,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