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刑法修正案》第4条)
(一)概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内幕信息”的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为知情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交易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具体包括:
(1)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订立的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发生重大债务;
(5)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1)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
(13)涉及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期交易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因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更换为其主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营业用于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合并或者分立以及其他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所谓“知情人员”的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下述5种人员:
(1)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2)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和证券、期货交易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5)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