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犯罪的界限。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进行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