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了某一具体犯罪的方法的行为。传授犯罪的方法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讲解、身体示范、观摩影像、阅读文字、公开或秘密的、当面或传授的、一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多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在社会上传授或者在羁押场所传授等等。传授行为完成后,对方是否接受了传授或者是否按传授的方法去实行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他人接受所传授的犯罪方法。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以不同的犯罪内容、不同对象或者同一对象实施了传授或教唆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传授行为和教唆行为各自独立,应当构成传授罪方法罪与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