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出于犯罪的目的,发起、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起策划、指挥、协调作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仍予以加入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或者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