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只能是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过程中,造成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但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在主观上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但是,行为人实施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