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所有权。
2、区分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普通林木,后者的对象是珍贵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