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传播的、传播的次数虽然不多,但传播的数量大的、传播的对象人数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有传播行为但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
2、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