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86条第1款)
(一)概念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如果对非军人或非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暴力和威胁的,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方法,是指进行袭击或人身强制,常表现为攻击、殴打、伤害、捆绑等;所谓威胁,是指以暴力逼迫、恫吓,使人屈服,进而实现行为人所要求之行为。从法定刑上看,此处的所谓暴力,如果致军人重伤或死亡的,已超出本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范围,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所构成,军人在特定情况上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而后者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以及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而后者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