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
(一)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分人财物,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直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和间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直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是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间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又称斡旋受贿,是指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情况,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况。受贿行为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一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通常所说的“索贿”。一种是行贿人主动行送贿赂,而受贿人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条件,非法接受贿赂。收受贿赂,可以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也可以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贿赂与索贿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交换条件。除一般索取、收受贿赂之外,刑法第385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另外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认定
1、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对方物品,只付少量现金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受贿金额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支付的现金额来计算。行贿人的物品未付款或者无法计算行贿人支付金额的,以受贿人收受物品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格扣除受贿人已付现金额来计算。
2、划清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钱财,但其没有也不打算利用职权为行为人谋取利益,这是一种诈骗行为,不应定受贿罪。还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人有求于已时,用要挟等手段勒索财物,是索贿行为,定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威胁的方法勒索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