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对象: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应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性采矿罪。
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行为内容:毁坏,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以及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具体表现为:
(1)由于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
(2)由于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
(3)财物本身的丧失以及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
3.主观要件:故意。
4.数额较大(5000 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