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1.单位主体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1)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四种是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的。
(2)当单位犯罪时,对该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为多人时,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3)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此时,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定单位犯罪,不能以个人犯罪论处。
2.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因此,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特别提示:
按照司法解释,上述原则有一个例外,即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单位成立合同诈骗罪。尽管如此,这一行为事实仍然属于贷款诈骗行为,他人针对贷款诈骗所得进行洗钱的,仍然成立洗钱罪。
3.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
(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全体成员的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有的单位犯罪,刑法规定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有的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例如私分国家资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