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1.主观方面: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注意:行为人通常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了结果发生。
2.法条竞合:刑法除规定了本罪以外,还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如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脱逃的;由于刑法对该行为作了特别规定,严格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按照特殊法条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