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两点是应当特别予以注意的:第一,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性的行为,这是构成抢劫罪的基本条件,也是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所在。所谓强制性行为,包括三种情况:(1)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的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2)胁迫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不敢反抗。(3)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无法反抗。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与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是被害人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醉酒状态,或者是被害人处于昏睡状态,行为人拿走财物,不能认定为抢劫而只能是盗窃。第二,财物必须是当场取得的,这是构成抢劫罪的重要条件。这一条件表明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与取得财物的结果之间在时间上、场合上具有统一性。至于抢劫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只能说明抢劫行为的情节,对构成抢劫没有影响。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注意刑法第269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特别规定。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2.注意刑法第267条关于携带凶器抢夺即以抢劫罪认定的特别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且在抢夺过程中身上携带有凶器,这就具备了认定的条件,而不考虑凶器是否使用。因为凶器如果使用了,就是典型的抢劫,正由于只携带而未使用,才将抢夺认定为抢劫。
3.注意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以财物所有权是否受到侵害为内容的,因此,抢劫罪的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为标准。财物抢到手的是既遂,没有抢到手的就是未遂。但是,如果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问题,都是抢劫霏的既遂,应当按照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实施了“抢”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且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区别在于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抢夺是“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则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物。
2.如果行为人是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不管凶器是否使用,都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3.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8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应当把握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通常包括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等。二是行为人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三是行为人已经实际非法占有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的数额以1000元~3000元为较大的起点,以1万元~3万元为巨大的起点。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与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有类似之处,又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的威胁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既可以由自己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实施。后者的威胁是当面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2)前者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当场实现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实现的,后者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可以实现的。(3)前者既可以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取得财物,后者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