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经营人体器官的出卖或者以招募、雇佣(供养器官提供者)、介绍、利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被组织的对象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人,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不构成本罪,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组织出卖的人体器官必须是活体器官,如果组织出卖的是尸体器官的,不构成本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
犯本罪的,根据第234条之一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