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形: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