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里的森林与其他林木的范围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范围基本相同。但是,滥伐属于自己所有的林木的,也可能成立本罪,因为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虽然不能成为盗伐林木罪的对象,却可以成为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行为属于滥伐林木:(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和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