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要点】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 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1、单位主体: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 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1)、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
【特别提示】以下四种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的。
(2)、当单位犯罪时,对该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多人时,对单位犯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3)、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 产,此时,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注意】: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定单位犯罪,不能以个人犯罪论处。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不是绝对的)为本单位全体 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因此,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 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特别提示】:按照司法解释,上述原则有一个例外,即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单位成立合 同诈骗罪。尽管如此,这一行为事实仍然属于贷款诈骗行为,他人针对贷款诈骗所得进行洗 钱的,仍然成立洗钱罪。
5、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
(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 位内部全体成员的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有的单位犯罪,刑法规定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 责任人员;有的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例如私分国家资产罪)。
【特别提示】:
1、存在着只处罚自然人的单位犯罪,但不存在只处罚单位的单位犯罪。
2、在我国刑法中所有的单位犯罪都会处罚自然人。行为人诬告单位犯罪的,由于可能 使自然人受到刑事追究(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所以,行为人可能成立诬告陷害罪。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局限性:对于处罚单位的单位犯罪来说,对单位只能判处罚 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
【经典考题】【2011-2-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的单位犯罪的相关知识与罪刑法定、定罪的推理过程的关系。
单位犯罪的认定却绝育刑法的明文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罪,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立本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孤儿院)不能成为拐卖儿童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不能据此就认为单位实施的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就不成立犯罪,因为即使单位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也是符合了拐卖儿童的犯罪成立条件,可以而且应当追究负责人的自然人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认为本案行为不成立犯罪的说法是错误的,其错误根源在于错误地进行了三段论的推理:将大前提和小前提颠倒,并且不合理地概括、抽象了案件事实。这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单位实施了拐卖儿童的行为,而法律只规定了自然人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本案事实可以概括和抽象为自然人四十了拐卖儿童的行为,所以本案自然人成立拐卖儿童罪。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检出罪刑法定、依法定罪才能发挥法律效果,进而充分实现着呢工资效果、社会效果。综上,D选项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