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行为
【知识要点】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法令行为包括四类行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例如发行彩票。
2.法律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例如国外刑法规定为了保护母体生命安全而进行的堕胎行为。
3.职权(职务)行为,如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
4.权利(义务)行为,如一般人扭送现行犯。
【特别提示】
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不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尤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二)正当业务行为
【知识要点】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业务是指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
【特别提示】
只有正当业务中的正当行为才是排除犯罪的事由。例如新闻报道、职业体育活动、 律师的辩护活动、治疗行为(人体实验、性转换手术不属治疗行为)
(三)被害人的承诺
【知识要点】
1.承诺的种类与效力
从形式上说,被害人承诺有三种情形。但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仅限于下述第三种。
(1)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嫖宿幼女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2)被害人承诺绝对无效的犯罪(不管有无承诺都构成犯罪)。如拐卖儿童罪、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情形、拐骗儿童罪等。
(3)无承诺即犯罪、有承诺便无罪的情形。如拐卖妇女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的条件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第一,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公共法益与他人法益都不能承诺。
第二,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已满14周岁妇女的性权利可以承诺),但有的法益承诺无效(重伤害、生命的承诺无效)。即使针对可以承诺的本人法益,如果侵犯其他法益的,可能成立相应犯罪。例如,承诺对方毁坏自己财物,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相应的犯罪。
【特别提示】
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或者伪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仍然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2)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例如组织出卖人体 器官罪中不满18周的人对出卖人体器官没有承诺能力。
(3)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但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
本质错误说(重大错误说):如果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知道真相)就不会承诺时,该承诺无效。
法益关系错误说: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该承诺有效。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 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承诺无效。
案例1:妇女乙以为与甲发生性关系,甲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关系后甲并 没有释放其丈夫。
案例2:甲冒充妇女乙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黑夜中的乙以为甲是其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
结论:在案例1中,按照本质错误说,乙的承诺无效,甲构成强奸罪;按照法益关系错误说,乙的承诺有效,甲不成立强奸罪。在案例2中,两种学说都认为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强奸罪。
【特别提示】刑法理论中的主流观点主张法益关系错误说。
(4)、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第一,如果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原来的承诺无效。
第二,结果发生之后的承诺无效,先前行为成立犯罪。
(5)、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只要求承诺存在于被害人内心,不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该承诺的存在。
【特别提示】请注意区分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情形,即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 真相后会做出承诺,基于这种推定的承诺作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这种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而不以被 害人的之后的实际意愿为标准。
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柄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柄牲的法益不得大于 所保护的法益。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6)、经承诺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7)、承诺者既承诺行为,而且承诺行为的结果。经承诺的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否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聚众淫乱行为,虽然不成立强奸罪,但如果以第三者知晓或者可能知 晓的方式实施的,成立聚众淫乱罪。
【经典考题】(2008年试卷二第5题)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破题要领】:本题主要考核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1)拐卖儿童的情形,不仅儿童的承诺绝对无效,其父母也不能承诺,即任何人都没有承诺能力。甲征得儿童赵某的父母“承诺”将其卖与他人,其中甲与赵某的父母成立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出卖亲生子女的,当然成立拐卖儿童罪)。A选项错误。
(2)乙为抢救钱某贵重财物而闯入钱某住宅之际,不存在钱某现实的承诺,但根据一般人在这种情形的合理意愿,会同意为了保护更大利益牺牲其较小利益,即推定承诺有效。至于事后钱某对此不予认可不影响推定承诺有效的判断,否则会导致事后被害人耍无赖的情形。B选项错误。
(3)孙某能够理解放弃人身自由的意义,对自己地人身自由也有权承诺,所以孙某放弃自己的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有效的,丙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C选项错误。
【注意】:如果孙某中途放弃承诺,要求恢复其人身自由,但丙以孙某承诺为由,不予理睬,继续予以拘禁的,丙则成立不作为方式的非法拘禁罪。
(4)一方面,李某只承诺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但丁却超出承诺范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该承诺无效。另一方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砍掉大拇指属于重伤,而重伤不能承诺,所以,即使李某承诺砍掉大拇指,该承诺同样无效。所以丁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D选项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
【经典考题】(2006年试卷二第16题)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被害人承诺和相关情形的区别。
(1)被害人对生命的承诺无效。与此相关联的是安乐死问题,但安乐死分为两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处理结论不同。
一是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害人属于自然死亡,而非被人提前结束了生命,不符合杀人行为的要求。
二是积极的安乐死,是指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经其承诺,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世界各国讨论安乐死合法化,就是指的这种情形。在我国,由于安乐死不是违法阻却事由,而是非法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该种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A选项正确。
注意:如果没有患者的承诺,而是家属承诺结束病人生命的,跟安乐死没有关系,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这时候甲的行为已经成立拐卖妇女罪(既遂)。事后被害妇女承诺将自己卖与某富裕人家为妻,属于事后承诺(无效),不影响先前犯罪行为的认定。B选项正确。
【注意】:该命题隐含这样一个知识点,即成年妇女如果一开始向行为人承诺出卖自己的,该承诺有效,行为人不成立拐卖妇女罪。这是该选项设置“事后被害妇女承诺将自己卖与某富裕人家为妻”这一情节的理论背景,也是该选项的混淆点。
(3)幼女对于性权利或者性利益没有承诺能力,所以,幼女在形式上无论是否存在“承诺”,该承诺绝对无效,行为人的行为都成立强奸罪(嫖宿幼女的行为,也属于一种强奸行为,但特殊条文将其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参见法条竞合)。C选项正确。
(4)根据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D选项说法与这一规定矛盾,D选项错误。
【注意】:该条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法律规定倾向于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可以不追究的仅仅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刑事责任。
本题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