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刑诉法和有关法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
(一)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
(二)检察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侦查人员;
(四)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
【特别注意】
司法警察的回避问题:
《高检规则》第33条规定呢“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辩护人、素虽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服役。”
《高法解释》第32条规定:“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第33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