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31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特别注意】
回避种类可分为三类:
1、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主体有四个: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指令回避。是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自己没有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