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指的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关联法条】
《高法解释》:
第64条第1款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试题例举】
2010年单项选择题第25题: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D
A.甲的身份
B.甲用柴刀砍乙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时精神是否失常
D.法院就宅基地纠纷所作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