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侦查的概念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没有完成原有侦查任务,部分事实、情节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可在三个诉讼阶段中存在:审查逮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关联法条】
《高检规则》:
第319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14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关联法条】
《高检规则》:
第457条第1款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