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原则上与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保持同一,以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和节省诉讼成本。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可见,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l)只能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而不能先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后审理刑事部分。(2)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3)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4)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2.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和准备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八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