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及时提起。根据《解释》第161条的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解释》第164条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需要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但在刑事案件起诉后,必须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才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