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1)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解除羁押、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4)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5)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6)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规则》第337条规定,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自行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