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因此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进程,拘留一定要发生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