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直接主动地依职权决定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由办案人员提出《取保候审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2)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根据《规则》第86条,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