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种情形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根据《规则》第84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