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复制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书证的原件,真实、可靠程度显然要高于抄件和复制件。由于在抄写或复制的过程中很可能遗漏了重要内容或是故意弄虚作假,因而抄件或复制件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相关内容,如第70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第71条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