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在立案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说,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的证据也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根据上述分类,凡在认定有罪的前提下,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证据,都属于有罪证据。而无罪证据则只有两种:一是证明犯罪事实并未发生的证据,例如证明被害人系自杀或意外死亡,而非他杀的证据;二是证明犯罪行为并非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时没有作案时间、不在现场的证人证言。
掌握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分类,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判断某一证据属于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往往受到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对案件认识的局限。有的证据材料在立案阶段被认为是有罪证据,但随着程序的进行,经侦查查明并非有罪证据。当然,这并非是证据事实本身发生了变化,而是由于办案人员的认识由表及里发生变化的结果。(2)对一个证据材料或一个证据事实难以确定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确定其证明作用。(3)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有时一个证据材料中既有说明有罪倾向的内容,又有说明无罪倾向的内容,这就需要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材料,才能查明该证据属于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运用。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运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时,除遵循运用证据的共同规则外,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既要注意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证据,要防止片面性;(2)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确定性认定时,要做到有罪证据确实、充分,排除无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内有无罪证据尚未排除,不能得出有罪的结论。